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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规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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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”的补充条款

发布日期:2009-12-30    点击次数:

为方便我院学生在 更加广阔的知识领域取得相应学分,经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,在原“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实施细则”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条款。

1、参加运动会。

参加市省或学校级别运动会,或取得名次。由学分认定委员会研究记学分。

参加校运动会取得第一名,记3分,第二名,记2分,第三名,记1分,5000米以上或个人全能第四至八名,均记1.5分。参加校运动会,取得第一名记2分,第二名记1.5分,第三名记1分。

2、取得非教学计划要求的重要等级证件,资格证书如驾驶证,厨师等级证,汽车修理等证件,原则上记2分,未涉及的其他资格证书由学分认定委员会研究认定学分。

3、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及各科形式的展览会,参加一次一般记0.5学分,但必须要由参与人个人撰写的记录(时间、地点、主讲人、报告题目、内容及个人的心得体会等)作佐证材料,否则不予记分。

4、假期的社会实践

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,一般一次记1分(但必须有实践部门或单位的证明,自己撰写实践心得一份,方可记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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